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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销售销售假茅台案组长认定从犯,重罪降档获缓刑

发布者:胡潜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3日 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本人(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胡潜力律师)承办,当事人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张某入职涉案假酒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团队组长,公司上游人员搭建假酒生产窝点,批量生产假冒国台、钓鱼台白酒对外售卖。经统计,张某个人及团队整体销售金额合计 91 万余元,依法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对应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受委托后,胡潜力律师全面梳理卷宗证据,明确核心辩护思路:区分全案主从地位。本案中生产、货源、定价、运营均由在逃老板掌控,张某仅按公司统一话术线上拓客、拿取业务提成,无生产、决策、统筹权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庭审中重点围绕从犯地位展开辩护,同时提交社区证明、全额退赃凭证,佐证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家庭缺少主要劳动力等从轻情节。

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突破三年以上法定量刑区间,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本案通过成功认定从犯这一关键量刑情节,将本应三年以上量刑的案件降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人身自由限制,实现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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