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乐山A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市B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乐山A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遵义市B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付某某。
代理律师信息: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潜力,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争议焦点:
遵义A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还款说明》,并要求遵义B爆破公司支付炸材款385671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遵义B爆破公司请求遵义A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621104.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认定《爆破工程专用合同》合法有效,遵义B爆破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认定《还款说明》为双方对尚欠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判决遵义A矿业公司支付遵义B爆破公司工程款621104.50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2元由遵义A矿业公司承担。
执行告知:强调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胡潜力律师作为遵义市B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成功地在一审和二审中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工程款及利息的判决得以支持,并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