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解释(二)》第5条贯彻落实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解释(二)》第5条第1款明确,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是继续履行该协议,还是基于行为基础的丧失,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
《解释(二)》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男方A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A个人名下。婚后,A与女方B感情较好,A主动提出将B的名字加入房产证,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由A单独所有变更为A和B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后因感情破裂,双方离婚,A主张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加名行为是受B胁迫所致,要求撤销赠与并恢复房产为其个人所有。
《解释二》施行前,男方的加名行为是A自愿作出的给予房产份额的行为,且双方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完全按照赠与合同来处理,男方不能撤销赠与,则无法要回房屋。
《解释二》施行后,按照《解释(二)》第5条第2款的规定,若依据“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定房屋归给予方”,也就是由男方A取得,再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是否由男方A对女方B做出补偿及具体数额。若结婚时间较长且给予方有重大过错,可考虑让接受方取得房产,此种情形下同样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情况。该规定是考虑到如果结婚时间不长,给予方在婚内没有重大过错行为,若给予房产的一方完全不能追回房产,即使房产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给予方也难以接受,对给予方而言并不公平,且不能有效平衡双方利益。
若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按照《解释(二)》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无果时,法院会综合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等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补偿事宜。此规定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双方的约定有法律约束力,对约定的后续处理,也需结合婚姻家庭综合情况予以考量。该规定是考虑到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因为多种原因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给予方可以随意要回房屋,会导致接受方对取得房产的期待落空,损害其利益。
若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违法行为,给予方有权请求撤销给予房产的约定或要求返还房屋。依据《解释(二)》第5条第3款,给予方主张撤销房屋转移约定或要求返还房屋,必须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上述案件,男方A要证明女方B存在胁迫行为,才能撤销房产“加名”登记的行为,恢复房产为个人所有。
(一)婚前约定:明确性质,及时登记
婚前约定赠房或“加名”,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注明:赠与是否附条件(如 “结婚满 3 年生效”);离婚时房产归属及补偿方式。
关键tips:协议签订后尽早办理过户,避免因未登记导致赠与可撤销。
(二)婚姻中:动态确认,书面留痕
婚姻中“加名”需求,建议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 “共有”“份额”或“赠与”性质,并留存协商记录(如聊天记录、录音)。若暂无法登记(如房贷未清),可公证协议或约定违约赔偿条款。
(三)争议应对:保留证据,合理维权
在纠纷发生时,需要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财产约定书面文件(协议、承诺);共同生活证据(如共同购房合同、育儿记录);对方过错证据(如出轨记录、家暴报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