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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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同居而分娩或终止妊娠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于晓旭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9次举报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未婚同居情形下,女方的分娩、终止妊娠并非侵权行为造成的,而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在不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其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于晓旭,女,1993年11月生,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经济仲裁、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