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4月03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5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江川东路莲花南路路口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经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损失达53万余元。
【律师办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机动车为租赁车辆,超出保险部分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租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年
5527分 (优于92.72%的律师)
一天内
67篇 (优于95.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