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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X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发布者:杨明涛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400人看过 举报

2022-09-20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9年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男,1954年生,住北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西XX市。

法定代表人:B,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女,1975年生,汉族,住广西XX市福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C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5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A上诉请求:一、请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请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退回定金2

万元及中介服务费1.9万元和赔偿损失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097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C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双方就《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签订后,合同一式四联,当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了2万元定金和1.9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含房产过户税费)。合同当时未交给上诉人收执,后来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擅自单方私改合同,将合同中的首付款10万元改成17万元,而且当时双方说好首付款是10万元,怎么又改成17万元了呢?严重违背了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超出了上诉人的首付能力。再有,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有意将合同不给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更有甚者,上诉人为了应当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合同,于2020910日,上诉人在亲戚的陪同下,前往XX公司抢回此合同,并对抢回合同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见证据光碟)。被上诉人有意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诱骗方式,将上诉人误导过错。合同被被上诉人涂改后,上诉人一直与被上诉人沟通,说明涂改了合同,超出了上诉人的支付能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强烈要求被上诉人退回定金2万元和中介服务费1.9万元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强行占有,不愿意退款。由于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退款,在无法沟通的情况下,XX公司采取关门大吉,搬离了原来的办公地点,找不到被上诉人了。也由于合同上原来10万元上诉人已按了手指印,被上诉人将10万元涂改为17万元,也正是原来上诉人的手指印,而导致了法院的错判。综上所述,不管怎样,被上诉人也不造成什么损失,就算定金2万元不退,中介服务费1.9万元也应退回给上诉人,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XX公司辩称,上诉人请求退回中介费1.9万元和赔偿损失,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AC和XX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受该合同约束,正和公信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了中介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在AC买卖房子提供了双方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的服务,并促成了双方签订合同,XX公司已完成了其应履行的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是因为上诉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要求退费是无任何依据的。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以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无权主张赔偿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C未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209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定金、中介服务费(含过户税费)人民币共39000元给原告A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97日,原告A(买方)与被告C(卖方)、被告XX公司(经纪方)及管理方XX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卖方C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玉州区(房屋产权证号为【2017】XX市不动产权第0××0号;建筑面积94.84平方米)及杂物房出售给买方;该房屋成交价共320000元;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当天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给卖方;首付款(不含定金)170000元,在卖方向银行提前还款解押当天支付100000元,在买卖双方递交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

70000元;剩余房款130000元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买卖双方到银行签订划款协议书,领取买方新的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卖方,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房屋余款,买方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足给卖方;卖方应于2020117日前交付且办理完过户手续;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贷款手续,卖方应在银行批准买方按揭贷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清贷款,双方在注销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基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经纪方作为居间人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在双方买卖房屋前已为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已完成主要义务,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依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服务佣金(数额以确认书为准),在签订合同后,除因经纪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外,服务佣金不退;买方或卖方如不配合提供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资料或逾期办理查档、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缴税、过户、迁移户口任何相关手续或逾期交房、支付房款、佣金或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应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一)逾期未超过二十天的,违约方应每日按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二)逾期超过二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的佣金损失和其他损失。如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每日按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补充条款:该交易房屋包含杂物房壹间,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买方支付19000元给经纪方,费用包含本次交易过户税费,剩余为经纪方

的中介服务费,多不退少不补,买方承诺本次为家庭首次买房,如不是,多出税费由买方承担。《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签订后,因该合同一式四联,需管理方XX正和兴XX公司盖印,当时并未交给原告收执。原告A202097日当天向被告C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次日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9000元。202099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XX公司的员工田XX联系,以贷不了款为由要求退房。2020910日,原告在亲戚的陪同下前往XX公司拿回合同并对拿回合同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2020105日,被告正和信的员工田XX向原告表明合同时间快到,如不按合同办事,也不回来沟通,业主可以直接没收定金2020107日,被告正和信向原告A发出《履约催办通知》,主要内容为:原告已逾期超过二十天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没收定金),请在接到通知后于20201010日前到XX公司协商沟通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合同现已逾期超过二十天仍未履行,C有权解除合同,如继续办理有权要求每日按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另查明,原、被告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第二条第(二)项首付款170000元有改动,原告认为原来双方约定首付款是100000元,被告私自将100000元改成170000元,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要求撤销合同,由被告返还定金及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9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

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原告以被告私自改变首付款金额为由,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及中介服务费,结合合同中购房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购房总价款320000元,原告交定金20000元,如果首付款约定是100000元的话,需要按揭的余款应该是200000元,而在合同中第三条第(三)项明确余款130000元按揭贷款,且有原告A、被告C按的指印确认。庭审中,原告也确认除了首付款170000元处有改动外,其他地方均无改动,但对在130000元处加盖手指印的事实不予以认可,在法院向其释X是否需要对指印进行鉴定时,其又明确表明不需要鉴定,故对购房余款金额130000元予以认定。根据房屋总价款320000元及需交的定金20000元、需按揭贷款的金额130000元可以推算应付首付款为170000元。因此,对合同约定购房首付款170000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补充提供视频录像一份以证明合同有篡改的事实,一审法认为,该录音录像视频都是原告的亲戚单方表述合同金额改动,被告XX公司并未承认改动的事实,因此对原告主张合同首付金额改动的事实不予采信。按照《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原告逾期二十天不按合同履行的,守约方有权没收定金,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被告XX公司作为中介方不存在过错,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媒介义务,按约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不予退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A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合法,来源真实,但不能证实被上诉人XX公司更改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上诉人提供的抢夺合同光碟一审已经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签订前一天(202096日)下午A与XX公司的员工田XX通过微信协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田XX在微信中报价:总价35.5万元,个税1%3550元,契税1.5%5325元,杂费100元,服务费3%10650元(业主净收),首付12万,贷款23.5万,评估费0.3%1060元,信贷费2350元,总共费用23035元,30年月供1427元。田XX还问A:你弟(贷)几年的,有流水吗?A回复称:我首付20万,流(留)出13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是本案三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书上首付170000元的内容虽有涂改,但上诉人有在涂改处捺手印,且合同中余款130000元以贷款方式支付的约定,与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协商内容相符,合同中合同总价、定金、余款数额内容并无涂改,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总价款、定金、首付、余款的数额分析确认首付款17万元,分析有理,判断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提出合同约定首付款17万元是被上诉人擅自更改,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据此

请求撤销合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合同定金,及中介服务费,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明涛律师,广西大学2003级,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及子女抚养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1450920********7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