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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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之后,铁板钉钉的民间借贷合同也能无效。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608人看过


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自从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会议纪要》的通知下发后,如果您是以放贷为业,那么民间借贷合同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九民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020-01-15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3民终5286号判决书认定: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自2018年以来,上诉人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达6件,且在相关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即借款凭证均与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文本一致;本院询问上诉人其他关联案件的借款人与其关系时,其回答不认识或者其他朋友介绍、其赚点利息;包括本案,双方均称互不相识,上诉人主张系通过案外人李某介绍所借,被上诉人主张实际出借人系李某。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德州市云上矿泉水有限公司、李伟与于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鲁14民再68号)认定:于红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2012年至2015年向多人发放贷款并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0件,诉讼标的共计2756.32万元,另有于红作为原告提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3件,诉讼标的415万元。上述事实说明于红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因于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情况,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认定其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于红向不特定人员多次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不过也不能太悲观,经过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后,北京市关于职业放贷人的相关判决书中,目前没有认定债权人是职业放贷人的相关判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金平与张非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京01民终1056号)判决书中关于《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下:

李金平主张,张非是职业放贷人,其未经准许从事放贷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非禁止民间借贷行为,而是针对一定时期内向不特定多数人以借款名义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的营利行为进行规范,仅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及未超过年利率36%的借款,不适用上述规范。

本案中,《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年利率36%,李金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非存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放贷牟利的行为,仅根据张非曾经向案外人张晓飞、吴芹、魏然出借过款项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张非属于职业放贷人。

李金平关于张非为职业放贷人,《个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放贷人没有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非法放贷的行为,即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超过10人且利息超过36%,就不是职业放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威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建功(债务人,再审申请人)与姜楼年(债权人,再审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98号)认定:虽然再审申请人提交的20余份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显示姜楼年自2013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向不同的主体发放借款,但根据二审查明,从上述裁判文书的类型、形成时间、借款主体以及姜楼年系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原判决认为不能确定姜楼年是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当。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借款人也向人民法院举证出借人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但人民法院都已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借款人的关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的主张。

以上司法判例说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不是轻而易举的,也不是提供出出借人在人民法院有几个民间借贷的判例就能认定是职业放贷人,人民法院要了解出借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收入怎么样,放贷的期限,利率是否超过36%,一定周期内放贷的频率,出借人是否有向不特定人宣传放贷的情形。综合以上因素才能判定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北京各级法院对于是否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还是非常严谨的,对于一些地方法院只要有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就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的观点笔者认为征得商榷。

 

民间借贷协议被认定无效后的后果

 

是不是借款协议无效,欠债就不用还了,那只是借款人的异想天开,本金还是要还的,只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法律并不支持,法律只支持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但这对出借人来说还不是最惨的,如果是职业放贷人,都会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以免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还可以拍卖借款人的房产获得优先受偿,但是出借人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协议无效。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必然无效。也就意味着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归于无效,一般借款人都是债务缠身,这时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房产就没有抵押优先权了,债权也很难获得全部清偿了。

 

《九民会议纪要》的打击对象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工作收入,长期以放高利贷为经营收入,同时又不具有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对于一些有钱阶层,手中有闲钱偶尔出借给需要资金的借款人,不应简单定性为职业放贷人,矫枉不能过正,才是立法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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