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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1686人看过


当今医学界内公认猝死是急骤的、出人意料的自然死亡和非暴力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将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定为猝死。由此可见,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国内保险公司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疾病,也可能是非疾病,下面是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猝死原因作出不同的判决:

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予支付保险金。

某男在公司聚餐时,饮酒过量,留宿公司宿舍,次日早上6:00,被发现已经死亡。据《医疗急救病历》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公安局法定中心开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法院判决: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某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某男喝酒死亡的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故其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人民法院对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疾病导致的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李某是一名公安干警,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内因病死亡。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因公殉职“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的死亡不满足意外伤害前提条件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李某是因公牺牲,但李某的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李某是因病抢救无效去世而非意外伤害死亡。因此判决原告依据保险条款主张赔偿保险金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意外事件诱发疾病死亡,且保险人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先前患有该疾病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徐某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徐某在一场阻止单位员工打架的过程中,因反复奔跑而意外跌倒致头颅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载明,徐某因急性冠心病发作而猝死,情绪激动及体表轻微损伤可能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原因。徐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

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死者的死因虽为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但奔跑、情绪激动以及摔倒等情况极有可能是冠心病的诱因。死者此前并无冠心病史,没有证据显示死者在此前已经患有冠心病,可以推定如果不是因为此次事件中发生奔跑、情绪激动及摔倒等情形,死者不可能突然引发冠心病死亡。因此在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死者的冠心病并非由于上述客观条件所致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推定事实予以确认,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约定,因此属于意外伤害的赔付范围。

    综上,猝死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猝死是由疾病导致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范围,如果非疾病外来原因导致的猝死,就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如果猝死原因不明,而保险公司又没有证据证明是疾病原因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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