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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瑶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8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9月23日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X,安徽XX律师。

审理经过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定的辩护人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XX应金X(已判决)邀集,邀约段X(已判决)与金X、曹X、张X2(均已判决)等人在金X家共谋,由金X提供资金及工具,车载金X等人,携带探针、铁锹、塑料桶等作案工具至“大

烟墩古墓”附近,金X负责勘察,曹X、段X负责挖土、运土,李XX、张X2负责望风,当晚在古墓保护范围内挖出一深约二米的洞穴。7月30日晚22时许,李XX驾车载金X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再次至“大烟墩古墓”附近。继续按事先商定分工实施盗墓,在金X、曹X勘察确定古墓位置时,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张X2被当场抓获,李XX等人逃离现场。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西汉时期,且规格较高,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被告人李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被告人李XX系犯罪未遂,且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XX应金X(已判决)邀集,邀约段X(已判决)与金X、曹X、张X2(均已判决)等人在金X家中商议盗掘古墓,盗墓资金和工具由金X提供,并明确所得分成。次日21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皖A×××**号轿车载曹XX、张X2、段X、金X,携带探针、铁锹、塑料桶等作案工具至位于XXXX镇七里村蔡王村民组的烟墩古墓附近,金X负责勘查,被曹X负责挖土、运土,段X参与运土并望风,被告人李XX在附近望风。当晚在古墓保护范围内挖出一深约二米的长方形洞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等五人再次至烟墩古墓附近,曹X及金X在勘查确定墓葬位置时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被告人李XX逃离现场。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西汉时期,且规格较高,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被告人李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归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XX县文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金X、张X2、段X、曹X、周X、张X3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程瑶律师,联系电话:15256265656。2006年至2010年期间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专业,2010年保送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