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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刘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程瑶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10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XX县。

上诉人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2020)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20)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案件经过。2020年8月3日,刘XX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其与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要求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0年10月15日,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收到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庐劳人仲案字〔2020〕第XX号裁决书。该份裁决书虽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的部分瓦工业务交由朱绍会施工,朱绍会又将小区部分围墙工程交由徐生和刘XX施工。施工期间,刘XX接受朱绍会工作安排和管理,工资由朱绍会发放。关于该部分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诉至XX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依法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不应当仅仅局限在裁决结果本身,还应当包含裁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的内容;人民法院一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即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将案件的有关事实予以全面审理。

XX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答辩意见。

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如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诉状所述,2020年8月3日,刘XX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其与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2020年10月15日,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人仲案字〔2020〕第XX号裁决书,认为刘XX要求确认其与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遂驳回刘XX要求确认其与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的仲裁请求,即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对该裁决结果不服,而刘XX收到裁决书后并没有提起诉讼。故本案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人仲案字〔2020〕第XX号仲裁裁决书系非终局裁决,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与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诉讼请求明确,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因上述仲裁裁决审理查明部分事实对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合肥XX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本次诉讼亦有明确的事实理由,故原审裁定未予以审查直接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2020)皖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程瑶律师,联系电话:15256265656。2006年至2010年期间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专业,2010年保送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