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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瑶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庐江县,住所地。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庐江县公安局收监。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X安徽XX律师。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一部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及其辩护人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9日8时40许,被告人卢X驾驶皖A×××**“福特玛斯丹”牌小型轿车行至庐江县XX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卢X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卢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卢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卢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卢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卢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X曾因酒后驾驶机动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程瑶律师,联系电话:15256265656。2006年至2010年期间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专业,2010年保送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