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瑶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XX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90年9月1XX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区。曾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其怀孕,行政拘留不执行;2019年4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其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行政拘留不执行。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XX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合肥市女子看守所以被告人吴XX怀孕为由不予收押,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程瑶,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9年8月19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金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程瑶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1月18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XX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和I2月及2019年2月,被告人吴XX在其住处先后三次容阮某达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2018年12月一天,徐某1峰出资,被告人吴XX徐某2勇处购买冰毒约0.XX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容徐某1峰徐某2勇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2月一天,杨某忠出资,被告人吴XX购
买冰毒约0.3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容杨某忠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吴XX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吴XX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XX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和12月及2019年2月,被告人吴XX在其住处先后三次容留阮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二、2018年12月一天,由徐某1出资,被告人吴XX从徐某2处购买冰毒约0.XX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徐某1和徐某2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2月一天,由杨某出资,被告人吴XX购
买冰毒约0.3克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杨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吴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徐某1、徐某2、阮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曾因吸毒受过多次行政处罚,应从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据于上述理由提出的对被告人吴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惩治犯罪,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