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倚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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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者:栗倚龙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0日 26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案情简介:

     2005年漯河市郾城区某村村民栗某周与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期为30年,租金为300元/年, 每3年支付一次。2016年栗某周因故去世,2017年该村委会以扩建村办公场所为由要求栗某周的继承人返还所承包的土地,并下发拆搬通知书。双方协商未果,村委会强制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后向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栗某周未缴纳土地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经郾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涉案承包合同应为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合同相对方栗某周去世,其继承人只是继承了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苛求继承人对是否拖欠租赁费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其有义务提供栗某周缴纳租赁费用的相关经济往来账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三被告自继承合同权利义务之日起向村委会履行缴纳租赁费的义务。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中院认为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同时,村委会要在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分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认定村委会应当承担栗某周缴纳租赁费情况的证据。三继承人在栗某周去世后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应当承担栗某周去世前缴纳租赁费情况的举证责任。

B、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有限。但本案具有两个特殊地方:其一、本案被告是合同相对一方的继承人,并非原始合同相对人,承继了合同权利义务一方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值得探讨;其二,本案原告是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负有财务公开的义务。两个特殊情况的叠加形成了两个举着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 《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该在遗产中优先偿还,没有遗产的继承人不对债务承担责任。换言之,向继承人主张债权应当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的存在,继承人无需自证债务。而根据《村委组织法》村委会应当就财务向全体村名公开,本案的租赁费本身就是村委资产的收益,属于依法公开的范围,因此,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栗倚龙律师,洛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企业顾问与公司业务部执业律师。 执业以来,主攻公司知识产权、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