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栗倚龙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8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党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豫0328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司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党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韦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司某某、党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本案一审中公诉人以挪用公款罪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判决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贷款诈骗罪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人司某某属于商业银行的基层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同时司某某在主观上是为了扶持贷款申请人的商业活动,其个人对下发的贷款分文未取,也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将本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