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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来啦——加强和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2)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金融证券 |506人看过

202012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作出了多处修改,将于202131日正式施行。该系列将结合刑法新旧条款,对修正案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介绍分析。

在规制金融秩序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可见国家对于全面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心和要求。

 

上周介绍了证券犯罪的完善,今天介绍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之所以加大对集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等民间融资的集中“爆雷”有重要关系。对第176条、第192条进行修改,主要针对私募、网络借贷、P2P等民间融资市场的整治,提高了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促进法定刑量刑结构的合理化。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现行《刑法》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变化

1.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删掉了罚金数额限制。将现行条文规定的两档量刑区间,变为三档量刑期间,刑罚结构更为合理。

2.增加“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2条【集资诈骗罪】

■现行《刑法》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变化

将集资诈骗罪的刑期第一档从五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档由五年到十年改成七年以上,单罪刑期最高可达15年。

 

整治“高利贷”等非法金融

虽然“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章节规定的罪名,但该条修改,主要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尤其高利贷、“套路贷”衍生的暴力、“软暴力”等危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既配合国家对整个金融秩序的整治,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293条【寻衅滋事罪】

刑法修正案变化

新增第293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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