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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来啦——加强和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1)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金融证券 |648人看过


 

202012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作出了多处修改,将于202131日正式施行。该系列将结合刑法新旧条款,对修正案中的热点问题逐一介绍分析。

在规制金融秩序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系统性”的调整,可见国家对于全面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心和要求。

 

今天,先聊一聊对公开融资渠道的规制—证券犯罪。

近年来,股票市场割韭菜、老鼠仓现象太普遍,对第160条、第161条、第182条进行修改,主要是完善证券犯罪的规定,加大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整治力度。

 

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现行《刑法》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变化

1.在招股说明书、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增加“等发行文件”。原因是现在IPO项目原则上是只进行书面材料审核,特别是证监会在试点全面改革实行注册制,不再向之前证监会是需要现场实地考察公司的。

2.企业债券后增加“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行为主体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增加了法定刑量刑区间,由原来的“五年以下”一档量刑区间调整为“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两档量刑区间,实际上加大了刑罚打击力度。同时也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犯罪的刑罚。

4.提高了罚金标准,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变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一下罚金”。

 

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现行《刑法》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变化

1.增加了法定刑量刑区间,将量刑由“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主体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犯罪的刑罚。

 

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现行《刑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变化

1.增加(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杀猪盘

2.增加(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3.同时删除了(一)(二)(三)中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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