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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刑交叉,刑事退赔不影响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结果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759人看过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

【裁判要旨】单位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生效刑事判决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应向银行退赔,但这一刑事判决不影响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单位主张债权的判决结果。在执行中法院对刑事退赔和民事执行应予以协调,单位也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刑事退赔款项主张扣减,以避免形成事实上对银行的重复给付。

【案情摘要】

1. 中行河北支行与富禄德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富禄德公司向中行河北支行借款1500万元,约定用途为购买原材料。

2. 该笔贷款实际发放后,实际上由富禄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殷祺使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殷祺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判殷祺对中行河北支行损失进行赔偿。

3. 因上述借款并未按期清偿,中行河北支行又诉至法院要求富禄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执行应如何进行?

【法院判决】

1.本案涉刑事裁判虽认定殷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又是犯罪所得的实际受益者,但并未直接认定殷祺是实际借款人,也未直接否定富禄德公司与中行河北支行间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

2.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殷祺实际操作并最终使用、支配贷款,亦不能直接取代富禄德公司成为民事借贷关系的借款人,不足以否定富禄德公司需依约对中行河北支行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亦明确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殷祺作为贷款具体经办人犯有骗取贷款罪,作为借款主体的富禄德公司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刑民交叉,重复给付的情形如何处理】

本案中,民事判决判令富禄德公司向中行河北支行还本付息,刑事裁判判令殷祺向中行河北支行退赔本金,两者的确可能形成重复给付,本着诉讼经济的原则,应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协调,避免形成事实上对中行河北支行的重复给付。

中行河北支行如已通过刑事退赔获得相应款项,则在该获赔范围内不得再主张民事给付。富禄德公司或张振山亦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刑事裁判中已退赔款项主张扣减。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118日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也明确:“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根据该会议精神,法院不得滥用裁驳封堵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的救济途径。

最高法的该判例对大家所担心的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所可能造成的重复受偿可能性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在执行中法院对刑事退赔和民事执行应予以协调,单位也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刑事退赔款项主张扣减,以避免形成事实上对银行的重复给付。

 

 

参考来源: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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