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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介绍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211人看过



 

近期,安徽蚌埠中院终审裁定了一起非法摘取尸体器官案。法院认定,6名被告人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没有红十字会人员在场监督、见证;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人体器官捐献,且在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先后非法、擅自摘取11名死者的肝肾,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分别判二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下面介绍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02条本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上述案例属于触犯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以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量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敬感情。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孕妇腹中的死亡胎儿,即使具有人的形体,也不是尸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骨是指尸体腐烂后剩下的骨头;骨灰是指尸体火化后骨骼烧成的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盗窃是指无权处分尸体、尸骨、骨灰的人将其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抢劫、抢夺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当然符合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犯罪构成。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侮辱尸体、尸骨、骨灰,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实施凌辱行为。侮辱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至公共场所等等。

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是指毁损尸体、尸骨、骨灰完整性的一切行为。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如非法解剖、违法摘取其尸体器官、分割尸体、砍掉尸体的某部分、破坏尸体外表的完整性、抛洒骨灰盒中的骨灰等。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擅自摘取11名死者肝肾的行为即是毁坏尸体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者,不构成犯罪。

 

二、定罪量刑

(一)罪名认定

1.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不成立本罪。

2.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等行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处理权限的人依照风俗习惯处理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本罪。

(二)一罪与数罪

1.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

2.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3.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4.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侮辱、毁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侮辱、毁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陈律师说法】

自然人在去世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也随之消失,但在法律上并不代表对死者尸体他人可以随意处置。人的尸体背后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是社会秩序,对死者尸体的最基本尊重也是对死者家属感情法律上的尊重,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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