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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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彩礼到底还能不能收?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离婚 |513人看过


        结婚本来是一件佳偶天成的好事,在很多地区,结婚给彩礼是一种习俗。但是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再加上攀比之风的盛行,彩礼价格越来越高,对年轻夫妻、双方家庭甚至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压力。这些年,因为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这些彩礼纠纷,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婚嫁习俗,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物品。

通常来说,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

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

 

二、婚前和婚后的彩礼归属

案例一:A和B在订婚时,A向B支付15万元彩礼,后由于感情破裂,A与B比最终未能结婚,彩礼能否退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按照该规定,由于A与B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该赠予应当撤回,B应当返还A彩礼。

 

案例二:A和B在双方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A向B支付15万元彩礼,后由于长期生活中感情破裂,A与B要离婚,要求B返还彩礼。彩礼能否退还?

该类型的案件争议点在于,婚后支付的彩礼,是附带条件的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来看,AB结婚后长期生活,不适用第一款第(二)项;同时第(三)项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前给付”的彩礼,不适用婚后给付的彩礼。因此,婚后赠予的15万元礼金,应当是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获得的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15万元彩礼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按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处分。

 

三、《民法典》中的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条关于彩礼的规定,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彩礼取消了,以后结婚可以不给彩礼了!”也有人认为:“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后,收受彩礼是违法的。”关于“彩礼”的讨论一时间充斥全网,那以上两种理解对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该条款来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彩礼,而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与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明显不同,不可混为一谈,亦不能断章取义理解为禁止收受彩礼,收受即违法。

2020年5月20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只是强调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未涉及不能给付彩礼。

 

 

【陈律师说法】

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但如果在婚姻中女方涉及到乱要彩礼,并以此作为婚姻的要挟,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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