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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介绍放火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965人看过


202011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案。根据此前报道,严某杰杀害其妻后,放火焚尸烧屋,没有第一时间离开现场,而是在案发现场窥探、观察火势,确保“火势足够凶猛”,能“毁尸灭迹”后才离开案发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又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应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严豪杰有自首情节,但其为归还赌债,残忍杀害新婚妻子,杀人动机卑劣,杀人后又放火毁尸灭迹,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严惩。

下面结合本案,介绍放火罪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放火,就是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燃烧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如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物本身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物周围的状况,对象物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行为时的时间、地点、环境、气候、风力等。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对于放火烧毁现在有人居住或者现在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矿井等对象的,一般均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只需要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一是行为人持有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产生具体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普通结果犯。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只是希望或者放任具体的公共危险的发生,对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伤亡实害结果发生)的,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

如果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

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二、罪名认定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意外火灾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灾。一般这种意外火灾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的成立条件是造成了具体危险,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但既遂条件时造成实害结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在造成实害结果之前,行为人有机会成立犯罪未遂。

从《刑法》法条来看,一般认为,第114条是未遂犯、基本犯、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是既遂犯、结果加重犯、实害犯。根据114条,实施了放火行为,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放火罪的未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3.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燃烧自己的财物,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但行为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则该承诺无效,不影响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

 

三、一罪和数罪

1.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3.为毁尸灭迹而放火

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当数罪并罚。案例中严某杰杀害其妻后,放火焚尸烧屋正是如此,所以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

 

四、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律师说法】

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因为冲动放火极端的方式泄私愤、进行报复,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其放火犯罪行为更令他人处于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带来的往往是大自然的惩罚和法律的刑罚。在生活中,如遇到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产生纠纷时需冷静对待,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问题,千万不可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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