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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介绍虐待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776人看过



20187月份以来,出生于1997年的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去年1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

今年的1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各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故决定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洋的公公)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方某洋的婆婆)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方某洋的丈夫)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方某洋家属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1119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山东德州女子遭虐待致死案”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德州中院将加强对禹城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审理。

下面介绍虐待罪。

 

一、概念与构成要件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取得家庭成员身份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实施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的内容必须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使被害人产生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一切行为。前者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两种虐待手段既可能同时使用,也可能单独使用或者交替使用,不影响本罪成立。

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一般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2.虐待行为的方式。

既可能有积极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强迫超负荷劳动等,也可能有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还能同时又作为与不作为。

但是,单纯的不作为难以成立虐待罪,对于单纯的有病不予治疗、不提供饮食等行为,应当是构成遗弃罪。

 

3.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虐待行为侵害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虐待是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

 

二、罪名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情节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或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以及因为家庭纠纷而轻微打骂的行为,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混淆。

1.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以及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3.对于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进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但行为人对重伤与死亡结果仅有过失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但是,如行为人的虐待行为虽然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手段表现为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4.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杀人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杀人行为的,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行为人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同时实施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却不能证明重伤或者死亡由伤害行为引起的,只能认定为虐待罪。

 

三、立案量刑

(一)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1.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2.但是,考虑到被害人特殊情况,《刑法》也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上述情况下,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3.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所谓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陈律师说法】

立法者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外另设虐待罪,是因为我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入罪的门槛很高(轻伤以上),为了突出对家庭弱势成员人身权的保护,即便不给吃饭、睡觉、看病或者打骂等虐待体罚行为,即便没有达到伤害的程度,也值得科处刑罚。但虐待罪入刑至今,仍有判决引发争议,不是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就只能按虐待罪来定刑,如果这个观念得不到及时纠正,还会出现下一个方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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