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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房东被租客抢劫杀害案为例介绍抢劫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1217人看过



722日,广东东莞一公寓女房东徐某带着男子何某前去看房,后徐某被发现在12楼遇害。东莞长安分局发布通报称,31岁的何某因欠下外债无力偿还,遂萌生歹念,趁徐某带其看房之际对其实施抢劫,在此过程中,将徐某捅伤致死。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何某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触犯抢劫罪加重情节。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1. 二、抢劫罪法定八种加重情节

针对抢劫犯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八种可以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情节,有这八种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货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机、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3. 抢劫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仅仅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或者大厅储户身上的现金,不属于“抢劫银行”。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对“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基于同一个抢劫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抢劫,属于一次抢劫。

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或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都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但不要求实弹,可以是空枪,但不能是仿真枪等。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对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为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抢劫的是这些物资,不属于这种情形。

 

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陈律师说法】

抢劫罪是常见的侵犯公民财物的犯罪,体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毕业季到来,提醒大家租房过程中要找正规房产中介,尽量2人以上同行,谨慎选择合租室友不要在未充分了解合租者的情况下贸然合租,时刻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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