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大学毕业生周某,在南京某小区持续偷窃外卖被警方抓获并刑拘,据警方介绍,有记录可查的偷外卖记录就有十几次,虽然外卖的价值可能不大,但十多次窃取外卖,确实涉嫌触犯盗窃罪。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 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2)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通过平和手段转移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盗窃罪的五种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规定的“数额较大”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己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可以定罪处罚。
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3.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前者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后者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就构成犯罪。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三、盗窃罪的定罪量刑
1.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1条规定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包括1.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5.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当前犯盗窃罪,无论何种情况,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陈律师说法】
具体到大学生偷外卖事件上,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其盗窃外卖10余次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外卖看似是贪图便宜的“小偷小摸”,数额不大,但涉及的订餐者、送餐骑手、商家可能因此都受到影响,不能因此认为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当然,虽然多次盗窃,但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给予该大学生从宽处理,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相信能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