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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可取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1629人看过


【案情简介】

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桫椤自然保护区发生一起非法采伐案件, 20193月至20203月期间,在被告人胡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彭某、冉某先后7次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桫椤树111株,事后胡某进行收购。胡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涪陵区检察院已提起公诉。

下面介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等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林业部《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珍贵植物采集证而擅自砍伐或采集。所谓“毁坏”,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影响其正常生长。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本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珍贵树木”包括两类:(1)我国特产稀有货濒于灭绝的树种,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也在逐渐减少的优良树种,主要是指被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和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2)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其中,国家一级珍贵树木包括银杏、银杉、水杉、南方红豆杉、水松、天目铁木等37种;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包括土沉香、红松、长白松、楠木、黄杉等95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关于是其目的在所不问,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三、量刑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陈律师说法】

很多人以拥有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加工制品为好,造成部分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随意采挖、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希望大家也能从本案中受到教育和警示,并以此为鉴,保护好身边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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