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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267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提居住权。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那“居住权”的提出,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呢?

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条文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是为解决特定群体的居住问题,填补了之前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的中间地带,将房屋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三、居住权的特征

1.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人役权。

2. 居住权的客体为不动产(住宅)。

3. 居住权具有独立性和直接支配性,能以自己意思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对房屋直接进行管领、实现权利内容。(区别于“租赁权”)。

4.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原则上不包含收益权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不得出租。

四、居住权的设立与消灭

1.设立居住权要有有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合同。设立人对住宅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区别于夫妻之间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此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

2. 居住权的取得:办理完毕设立登记时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3. 居住权是否有偿:一般具有无偿性,无需向所有权人支付对价,但亦可有偿。

4. 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

5. 居住权的消灭: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6.善意取得居住权:如果让与人无权处分时,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可以善意取得居住权。

五、居住权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1.有利于缓和夫妻矛盾。

婚姻家事实务中,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是否需要“加名”一直是夫妻矛盾问题中的重点。居住权能够缓和夫妻解决“加名”出现的矛盾问题,即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来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进行限制。不改变一方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的权利归属,但是又保证了另一方的居住权益。

2.有利于解决以房养老的现实问题

以房养老简单来说指的是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保证老人在生前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且由金融机构为老人提供金钱等形式扶助的一种养老模式。但在实践中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居住权可以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持,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即为老人设立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就能够充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3.避免子女因房产继承产生矛盾

出于对子女取得财产后就不孝顺的担忧,有些老人往往不会直接将自身所有的房屋直接过户与子女,而是通过遗嘱的方式。但遗嘱可能导致老人过世后,子女因为房产分配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和睦。《民法典》生效后,老人可以通过事先将房屋所有权分配与子女,再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如此即可提前解决身后事。

4.避免父母为子女买房子女却成白眼狼

由于现房价高昂,往往是由父母直接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子女名下,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子女是白眼狼,将导致父母老无所依,为解决这种问题,父母可以和子女约定,父母在世期间对所购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保障老人的权益。

5.在二手房购买时需要增加必备的手续

在今后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即设立,新房东即使获得了所有权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陈律师说法】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创设的一项新的物权,自然能够规范现实生活中的部分问题,但是必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夫妻单方能否为第三人设立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其入学权益、落户权益归谁所有?这些问题仍需在随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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