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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11人看过

525日晚,一女子因感情问题喝酒买醉,在航班行驶过程中耍起了酒疯,并将飞机舷窗内侧玻璃砸破,导致航班备降郑州机场。经检测,李某体内酒精浓度高达160毫克/100毫升,事发时属于醉酒状态。目前,李某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已被河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

下面介绍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一般来说,对处于下列状态的交通工具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航行、飞行。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所谓“足以发生颠覆、危险”,是指就破坏行为的性质、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具有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该罪。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陈律师说法】

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交通工具任意一个部件在使用中遭遇损坏都有可能严重威胁到驾驶安全,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再次给大家敲响警钟,请务必保证交通工具安全,遵守交通秩序,切勿因一时“任性”闯下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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