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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厂爆炸,许幻山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1367人看过


近期热播的《三十而已》大结局中,许幻山为了浪漫一意孤行生产蓝色烟花,最终烟花厂爆炸,致2人死亡,3人受伤。剧中烟花厂和烟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都是许幻山,那在这起烟花厂爆炸事故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许幻山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下面介绍许幻山触犯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如剧中的烟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等;(3)放射性物品;(4)毒害性物品,如氯化钾、氰化钠、敌敌畏等;(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同时也包括单位的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量刑处罚

剧中该起事故死亡2人,受伤3人,根据分析此次事故直接损失超过了500万,许幻山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因此,剧中烟花厂爆炸23伤,并且造成了超过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结合《刑法》第31条,按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规定。

许幻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对储存蓝色烟花这样的危险物品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符合本罪的主体。对于许幻山的量刑,则需要综合考虑死伤情况、经济损失情况认定。顾佳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家属谅解,许幻山自首并认罪认罚,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许幻山作为此次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是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从轻处罚,属于合理量刑判决。

 

 

【陈律师说法】

许幻山梦寐以求的蓝色烟花,却让他锒铛入狱。通过解析这个案例,希望再次警醒高危行业中的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规范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外,作为此类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经济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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