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武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件,被告人谢某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到月利率0.6531249%的贷款。后从该贷款额度中先后贷出50万元、270万元等,再以2%的月息出借给钟某甲、钟某乙,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谢某强违法所得共计234892.9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强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向银行贷款,再将贷出的钱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加息转借给他人,以赚取利息差价,看似一桩“好生意”,实则已一脚踏入违法的深渊。下面介绍高利转贷罪。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一方面,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套取;第二是转贷;第三是谋取高利目的。
1. 关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
2. 关于转贷牟利目的。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便已经存在转贷牟利的目的,若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然后取得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3.关于“高利”。系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实务中,只要高于行为人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的,均属于“高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二、立案与量刑
(一)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即使未达到起刑点数额,也可以行政处罚的次数作为标准对行为人定罪科刑。
(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律师说法】
从银行低吸贷款再以高息形式转借他人,以这种高利转贷的方式谋求发财,不仅会有血本无归的经济风险,还会有身陷囹圄的法律风险,往往得不偿失,人财两空。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进行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银行也要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