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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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662人看过


2020年5月17日,重庆某小区一男子5分钟内连续将3块瓷砖从高空扔下,将楼下一餐饮店冰柜砸坏,并砸伤该餐饮店老板及其妻子,造成二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刑拘。任某的高空抛物行为产生的危害性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6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任某批准逮捕。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抛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伤亡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上述规定和法律实践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高空抛掷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当然,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四是明确了对高空抛物责任调查由公安机关负责。

【陈律师说法】高空抛物害人害己,要杜绝高空抛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保护“头顶上的安全”,除了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一定要及时报警,不给嫌疑人掩盖罪责逃避打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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