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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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的这类行为就是集资诈骗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57人看过



日前,杭州临安警方成功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案,1994年出生的卢某在2年时间里向身边的朋友、同学借款,涉及被害人 40 余名,涉案金额高达 1400 万余元。她说:“2017 年年底的时候,我想入手一套南苑小区的二手房,当时自己经济能力不够,我就问饶某借了 20 万,半个月支付了 10 万的利息,后来房子没买进,为了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又问别人高利息借了钱,然后到期了再去问其他人借钱,就这样借款越积越多,到了 2019 年年底,借款累计到了 1400 多万。”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下面介绍集资诈骗罪。

一、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立案及处罚标准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陈律师说法】

犯罪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通过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故事、利用亲情诱骗等方式,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不论是网络投资理财,还是身边“好友”融资借款,一定要提高警惕,经受得起“高利”诱惑,擦亮眼睛,保管好自身的“钱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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