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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以广西钦州杨光毅案为例介绍强奸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1753人看过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网友对此看法不一,同时冒出“判决有失正义”和“舆论影响司法”这两种声音。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结合案情,下面介绍强奸罪。

一、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因此,与幼女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决定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二是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

3.主体要件:一般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

三、强奸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情节恶劣”包括了以下列举的情形之外的恶劣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聚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但不构成轮奸,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被害人总数达到三人以上的,就应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的、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结合本案,经鉴定晓燕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可以认定杨光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恶劣。同时,杨光毅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陈律师说法】

近年来强奸犯罪的侵害对象逐渐低龄化,幼女被性侵的案件频频出现在新闻中。强奸罪取证本身较为困难,特别是在幼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儿童权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司法保护一个都不能少,但愿全社会能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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