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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例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859人看过

【社会热点】

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决相关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下面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该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不作为性,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规定的作为义务。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对从事生产人员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要件: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并同有关职工、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联系。

 

三、立案标准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36号)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陈律师说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实践中往往产生于生产安全隐患引起的各类重大死亡事故,近年来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犯罪罪名。无论是作为生产经营厂房的出租者,还是生产的管理者,都应当注意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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