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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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616人看过



01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30日23时许,丁某、吴某酒后途经晋江市 “永兴”超市门口附近,

丁某见黄某骑电动车经过,无故漫骂并殴打黄某的面部,随后,吴某拔起被害人黄某的电动车钥匙并殴打黄某的面部。黄某逃离至“永兴”超市,被告人吴某随即追赶。后见黄某持械具,丁某亦随即追赶上前,殴打黄某的左手臂肩关节和面部等处,而吴某见状后进行劝架,并将丁某拉开,两人逃离现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02 丁某辩护人辩护重点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具有法定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被告人丁某并不是无故殴打黄某致其轻伤,被告人丁某之所以殴打黄某致轻伤是因为他们之间发生口角,丁某看到黄某拿刀后才升级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其轻伤后果,因此丁某并不是无事生非。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03一审判决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吴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查,被告人丁某仅因被害人骑车经过,便无故漫骂及殴打被害人,且在被害人已逃离的情况下,仍追赶上前殴打被害人,其殴打行为不仅具有故意性,更具有随意性,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况且,其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亦属寻衅滋事的情节恶劣情形,因此其行为是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而论处,即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0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

1.主观故意的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2.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双方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

3.客观行为的不同。故意伤害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

4.侵害的客体的不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5.损害结果的不同。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6.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寻衅滋事四种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四种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陈律师说法】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多发刑事案件,两者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具体案件中,必须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才能将案件正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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