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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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如何在未成年人网络大额消费中寻求退款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消费权益 |872人看过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手机游戏当中大肆消费,给家庭带来巨大生活困难的案例频频被报道:“00后”女孩打赏主播65万;9岁男孩刷父亲信用开1.6万元为主播打赏;海南12岁小学生打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辛苦钱……在广东省消委会发布的《2019年度广东消委系统消费投诉分析报告》中指出网游纠纷热度较高,虚拟财产、账号安全成焦点,多起未成年人为游戏充值数千元后,家长难以寻求退款。

古罗马有一句法谚: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应有之义。因此,在未成年人网络大额消费的相关案例中,多数未成年人用大人手机玩手机游戏、看直播,未经其同意充值或打赏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费用,而在家长尝试与相关公司沟通退款时,因家长无法有效举证该充值或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操作,缺乏维权证据,最终大多数案件中家长无法追回退款。

《电子商务法》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父母须承担未成年人消费的举证责任,若证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父母拒绝追认的可以要求返还。

家长可以从如下角度准备相关证据:

1.监控资料,包括在充值打赏时段手机是由未成年人操作的监控。

2.平台账号的注册情况,从账号名称、密码、注册时密码设置中的问题等推定账号注册人的身份。

3.账号的充值打赏及使用情况。用户的行为包括充值时间及金额、打赏时间及金额、打赏对象、直播内容等,熟练操作直播或游戏平台的一些特殊设置,未成年人一方在举证过程中可以通过列举未成年人所观看的直播内容、所发弹幕的言辞、与主播聊天的内容等来证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当事人陈述。在有其他证据相结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陈述反映未成年人对充值打赏主播行为的认知,可以作为判断直播账号的真实使用者的证据。

5.家庭情况。父母如果有证据证明账号充值打赏的行为发生之时,自身条件限制不允许接触手机等情况。或根据工作及收入情况,不可能在此收入条件下进行巨额充值打赏主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陈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家长需要对未成年人上网有正确的教育、引导、监督,与子女多交流,多沟通;另一方面在技术上不断改进,更新“刷脸”“刷指纹”等生物验证支付方式,设置支付验证问答,避免了未成年人私自支付;同时,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支付、网络合同订立的监管,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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