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总结
卢某与被害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两次发生性关系,被其父亲了解到,女方父亲事后提出“赔偿”要求遭拒后报警,卢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介入后,围绕“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无暴力强迫手段、案发原因系赔偿协商破裂”等核心事实,论证“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2026年6月25日,东莞市某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卢某当日取保释放。
基本案情
卢某,2007年生,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6年3月底,卢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顾某某(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4月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二人两次发生性关系:第一次约于2026年4月中旬在卢某租住处,第二次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在祥某住宿房间。据卢某陈述,两次性行为均系双方自愿,全程使用套套,无任何暴力、胁迫手段,顾某事后行动自由,当晚还主动与卢某电话联系。2026年6月12日,女方的父亲及舅舅找到卢某,提出80万至100万元“赔偿”要求,卢某无力支付,对方随即报警。2026年6月13日,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16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卢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证据不足、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先后向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向东莞市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1. 精准抓住核心: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除被害人顾某陈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身体伤痕、衣物损毁、监控录像、即时报警记录等)证明卢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或被害人进行了反抗。卢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形成“一对一”证据状态,无法排除“双方自愿”的合理怀疑。
2. 恋爱关系背景为自愿提供合理性支撑。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有共同朋友等人可证实。虽恋爱关系本身不能排除强奸认定,但结合性行为中使用套套、事后双方自由活动、被害人顾某当晚主动联系卢某等细节,为“自愿”提供了重要佐证。
3. 案发起因存疑,高额赔偿协商破裂后报警。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提出80万至100万元远超合理范围的“赔偿”要求,遭拒后随即报警,律师提请司法机关关注报案动机的纯粹性。
4. 多方证据线索未查清,证据体系不完整。卢某提出游凯某、王某、杨某等证人可证实双方恋爱关系,但侦查机关尚未对该等证人全面调查取证,全案证据体系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5. 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卢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工作和生活轨迹,到案后供述稳定,家属愿意提供担保,不具备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25日,东莞市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卢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被告人有罪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背景,性行为过程缺乏暴力强迫证据,被害人陈述与卢某供述形成“一对一”矛盾,且存在高额赔偿协商破裂后报警的动机疑点。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肖响华律师深耕东莞本地刑事辩护25年,一线亲自办案,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