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因将个人收款码借给相识多年的好友吕某用于收款,涉案资金12900余元,于2026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主观上不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2026年6月29日,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陈某,1992年,系移动公司某营业厅工作人员,2025年间,将个人收款码借给相识多年的好友吕某用于收款。涉案资金12900余元经其账户流转。2025年8月11日,其微信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第一时间主动通过微信向吕某询问资金性质。2025年8月至9月间,多次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询问情况、表明配合意愿。2026年6月4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依法会见陈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1. 主观上不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陈某提供收款码系基于对多年好友吕某的信任,出于帮忙目的,与事前通谋、具有明确犯罪意图的诈骗共犯或职业化“跑分”人员存在本质区别。其仅按收款金额1%至2%收取少量“好处费”,更接近朋友间帮忙的人情往来,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对价。账户被冻结后,陈某多次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询问情况、表明配合意愿,这种反应恰恰证明其主观上对资金性质不知情、不具犯罪故意。
2. 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陈某从未与任何被害人有过直接或间接联系,未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行为仅限于提供收款码、接收款项、按指示转出,始终处于犯罪链条的最末端,且行为完全被动。其与上游诈骗分子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涉案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和控制权。
3. 积极退赔,悔罪态度明确。陈某在关联案件中,已由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8万元,并多次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退赔涉案款项,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4. 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陈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社会关系,家庭有五岁幼子需照顾,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明知”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陈某提供收款码系基于多年好友信任,账户冻结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表明配合态度,且仅收取极低比例好处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广东高宽律所刑事律师团队拥有多名省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前检察官、刑法学博士、金融与理工科复合型人才,专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企业刑事维权等全刑事案件,沉淀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包括争取无罪、不捕、不起诉、缓刑、罪轻、减刑等优质辩护结果!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