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结婚时贷款仍未还清,婚后仍要继续偿还贷款的情形。
但如果此时遇到夫妻感情破裂,两人离婚,这套仍未还清贷款的房子该怎么分呢?
小美和小帅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女儿小苗。婚后两人矛盾逐渐增多,后来,小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小帅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两套房产。一套房产位于西城区,系双方婚后购买,对此二人争议不大,都认可系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分割。另一套位于丰台区,系小美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小美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而对于该套房产的权属以及房屋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审理中,法官结合两人女儿小苗的教育,两人的工作、以及各自在购房时的出资等情况与双方展开了多次沟通并组织调解,引导当事人合理分配两套住房的归属和财产补偿。最后,双方成功达成了协议:女儿小苗由小美抚养,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位于西城区的房屋归小美所有,便于小苗就近上学;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归小帅所有,并且综合两套房屋的价值以及小美婚前购房出资情况,小帅给付小美部分房屋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条文并没有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约定房屋归哪一方所有,既可以是房屋登记一方,也可以约定由非登记一方所有。如果协议不成,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案涉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 对于房屋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房屋于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关于该部分对应的价值,可以综合考虑婚前签订合同支付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共同还贷、尚未归还贷款、房屋现在的市值等情况进行计算。 良缘由凤缔,佳偶自天成。夫妻二人相识相知,相敬相爱,共同缔结美好姻缘。婚姻的马车绝不仅需要爱情的驱动,更需要日日辛勤地检修与维护。婚内不可避免会出现矛盾,夫妻之间应当秉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多一些宽容和体谅,少一些苛求和计较,共同努力经营好来之不易的幸福。 即使婚姻走到了终点,牵手已成桎梏,放手也应体面。婚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从此相忘江湖,责任就此消失,孩子的照料与教育仍需双方共同呵护与承担。双方仍应尽量秉持着坦诚平和的态度,以对话的方式妥善处理纠纷,将对自己、对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此后花开两朵,各自灿烂。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一生相伴!
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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