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栏目《法治的精神》第二季播出,节目在《向上向善 共建和谐》一集中报道了西城法院杨桂林法官审理的“利用虚假离婚逃避偿还债务案”。裁判深入探讨了债权人能否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梳理了撤销的标准与规则,并对抚养费约定能否撤销进行论证,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该案例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优秀奖。
离婚协议“一边倒” 王某和林某是朋友,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林某和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这已不是双方第一次打官司,之前,王某借给林某100多万元,林某未按时还钱,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胜诉,但执行过程中却发现林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来,林某与妻子已经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车辆都归女方所有,林某独自承担全部债务,且每月支付2万元子女抚养费。 王某赢了官司却追不回欠款,无奈之下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某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和抚养费约定。 大部分离婚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都要求尽量公平,但是林某在身负大额债务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剥离,是否存在通谋虚伪的嫌疑,是否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执行? 价值博弈如何取舍? 交易安全还是家庭稳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强化诚实信用,但突破合同相对性,本案的撤销对象是离婚协议,将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安定产生影响。债权人正当权益和债务人意思自治,合同相对性与秩序安定性,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不同价值和法益之间存在竞争。 在选择路径时,合议庭认为应着眼于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纳入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亦有利于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对社会起到引导示范,避免形成法律的缺口。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严格其成立和行使的条件,可兼顾各方利益,从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利益怎么保护?抚养费约定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之前也鲜有人主张撤销。 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但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约定,同时应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合理性判断。合议庭认为,不宜仅以系法定义务为由对抚养费约定进行一刀切处理,如对约定明显畸高的抚养费亦不撤销,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用抚养费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的风险。对这一问题,需要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相对方利益、债务人财产处分自由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基础上,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及抚养费特殊性等因素,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原则上不能撤销,同时应明确数额畸高、对债权危害严重情况下的例外情形。 “假离婚”躲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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