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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被朋友起诉撤销?虚假离婚逃避还债难如愿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231人看过举报

近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栏目《法治的精神》第二季播出,节目在《向上向善 共建和谐》一集中报道了西城法院杨桂林法官审理的“利用虚假离婚逃避偿还债务案”。裁判深入探讨了债权人能否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梳理了撤销的标准与规则,并对抚养费约定能否撤销进行论证,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该案例获得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优秀奖。

离婚协议“一边倒”

王某和林某是朋友,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林某和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这已不是双方第一次打官司,之前,王某借给林某100多万元,林某未按时还钱,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胜诉,但执行过程中却发现林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原来,林某与妻子已经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车辆都归女方所有,林某独自承担全部债务,且每月支付2万元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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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赢了官司却追不回欠款,无奈之下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林某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和抚养费约定。

大部分离婚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都要求尽量公平,但是林某在身负大额债务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剥离,是否存在通谋虚伪的嫌疑,是否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执行?

西城法院民二庭杨桂林、李源国、郭威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除了调查关联诉讼、财产情况,了解孩子的生活需求,还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工作,从上百个案例中甄别、筛选,发现少数对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持否定态度,多数案例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并对案例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识别出了纳入法院裁判考量的具体因素。

价值博弈如何取舍?

交易安全还是家庭稳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强化诚实信用,但突破合同相对性,本案的撤销对象是离婚协议,将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安定产生影响。债权人正当权益和债务人意思自治,合同相对性与秩序安定性,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不同价值和法益之间存在竞争。

在选择路径时,合议庭认为应着眼于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在现行法律规范的框架下,通过法律解释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纳入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亦有利于发挥司法指引作用,对社会起到引导示范,避免形成法律的缺口。同时对债权人撤销权严格其成立和行使的条件,可兼顾各方利益,从而促进经济良性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利益怎么保护?抚养费约定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之前也鲜有人主张撤销。

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但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约定,同时应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合理性判断。合议庭认为,不宜仅以系法定义务为由对抚养费约定进行一刀切处理,如对约定明显畸高的抚养费亦不撤销,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用抚养费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的风险。对这一问题,需要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相对方利益、债务人财产处分自由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基础上,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及抚养费特殊性等因素,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原则上不能撤销,同时应明确数额畸高、对债权危害严重情况下的例外情形。

“假离婚”躲债不可取

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林先生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致使无力清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权益,判决予以撤销。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偏高,但未达畸高程度,撤销财产分割约定后,债权人的权益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综合考虑,法院未支持撤销抚养费约定的请求。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桂林表示,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会影响到社会的诚信和谐。任何试图利用婚姻逃避政策法律的行为,都是对婚姻的不尊重,对社会的不负责,也不可能逃过法律的处罚。正确认识婚姻,营造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是每个人应共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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