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结,结了再离
两个人分分合合
债务问题也成了一笔“糊涂账”
经过一审二审
终于理清楚了……
二人再次离婚后,小宋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万元债务。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记结婚时,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万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小宋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涉案债务,小倩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债务重新进行约定,因此,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倩向小宋转账的1万元系偿还涉案债务合理有据,并无不当,对小宋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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