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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能否与在世父母另一方共同监护?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4902人看过举报


已故父母一方遗嘱指定的监护人,能否与在世的父母另一方共同监护?

自《民法总则》中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就父母一方通过遗嘱为子女指定的监护人与健在的父母另一方,能否共同行使监护权,实务中曾产生激烈争议。业界甚至流传过这样的作业模式,中年客户去世前订立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一般为客户的父母或其他近血亲),通过共同监护避免自己留给子女的财产因为另一方再婚等情形而流失。笔者团队曾率先对此作业模式提出不同看法,实务中仍有业者按此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民总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由此,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指定监护并不必然生效,须以被监护人父母另一方身故或丧失监护能力为前提。当然,如果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拒绝就任,即便被监护人另一方身故或丧失监护能力,该指定监护仍不能生效,仍需按法定监护规则产生监护人。(《民总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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