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是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应就原告出资是赠与进行举证,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当谨慎认定。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借款。 基本案情: 原告:郎某1、杨某 被告:郎某2、李某 郎某1和杨某是郎某2的父母,郎某2与李某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被告郎某2、李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处房产,首付款50万余元由原告郎某1、杨某向开发商交付。 2018年郎某2、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二人共同所有。 2021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首付款50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向开发商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是出借给二被告的,并非赠与行为,对此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证据,原告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二被告对原告交纳购房首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李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对二被告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当谨慎认定。 本案中,二原告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将案涉款项赠与二被告,而且二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原告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是对其二人的赠与。 此外,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郎某1、杨某与被告郎某2、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予以偿还。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与一审观点一致,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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