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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归属等58个法律要点(一)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243人看过举报

1、夫妻为缓和矛盾所出具的婚后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的保证,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人民法院应审查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若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房产归子女所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夫妻双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为离婚析产而将赠与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属于无权处分,基于此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应予以撤销。

3、夫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双方矛盾日益扩大,应当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离婚。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及居所,确属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且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

5、离婚协议通常系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上为利益第三人条款,而非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因此,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基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利他合同的法理,子女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6、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可对房屋和车辆实际出售所得价款进行等额分割。

7、夫妻之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实质为赠与条款,依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一方有权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8、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9、夫妻一方未将婚前与他人行为受孕的事实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误认为孩子是亲生子女抚养多年,其基于父亲身份所享有的亲权、人身权等权益受到了侵害。该侵权行为虽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但依社会公众的一般性判断,已对被侵权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人民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侵权行为人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10、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可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此后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不再进行分割。

11、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际未出资为由不同意分割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自愿放弃该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

12、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转移他人名下并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应当给予另一方精神抚慰金赔偿,并有对子女支付抚养费义务。

13、在离婚诉讼中,夫或妻起诉离婚只能主张分割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对于家庭共有财产还必须尊重其他共有权人的意愿,不能损害其利益。

14、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存在经济混同,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15、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对原债务承诺履行所产生的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对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6、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当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涉案房屋为夫妻唯一共有房屋,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17、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18、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唯一共有住房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1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的首付款的性质,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借款,一方主张系父母对于自己一方的赠与,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0、离婚时,一方主张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应结合其提供的证据,并审查财产转移的目的、用途、时间等具体证据,综合认定。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

21、夫妻双方多次提出离婚诉讼,二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该保险项目仍处于有效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经济补偿给另一方。

22、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23、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发生在死者故后,也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和生命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取得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

2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在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贷款及补交房款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个人偿还,并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房款首付、房屋贷款和补交房款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款,房屋款项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款项乘以房屋净增值率计算。

25、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双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26、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的购房贷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该房的首付款,在分割财产时应将该部分款项扣除后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27、淘宝店铺本身存在价值。在离婚纠纷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淘宝店铺继续经营的主体。

28、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若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主要购房款来源于首付款支付方,则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或婚后支付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9、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涉案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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