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小某玉、小某凤为两姐妹,父亲姜某与母亲赵某先后于2020年死亡。姜某遗体已火化并进行海葬,赵某骨灰现存放于某骨灰堂,进入骨灰堂祭奠须持卡进入,该卡存放于小某玉处。小某凤表示,其在2020年底接到派出所电话,被告知其父亲病危,当天下午就接到法院的电话,得知自己因继承纠纷被小某玉起诉到了法院,此时小某凤才知父母均已过世。小某凤认为小某玉明知父母病危及去世的所有情况,但故意不通知自己,侵害了她对父母疾病和治疗情况的知情权、剥夺了她与父母进行临终告别和遗体告别的权利。另外,小某玉不告知母亲骨灰安置的具体地点,侵害了小某凤对母亲的祭奠权,给小某凤造成了无法衡量和不能弥补的精神损害,故小某凤诉至本院,要求小某玉立即配合自己对母亲进行祭奠,并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某玉辩称,2017年后,小某凤跟家里联系比较少,与父母关系一直不好,父母在生病住院期间都是由自己出钱出力照顾。自己曾在母亲弥留之际询问是否要见小某凤,母亲都拒绝了,因此自己没有义务配合小某凤祭奠母亲,亦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某凤作为小某玉的妹妹,在父亲姜某、母亲赵某死亡后应与小某玉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双方在行使祭奠权时,亦应尊重对方所享有的该项权利。小某玉在父母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小某凤,以及不愿意配合小某凤对母亲进行祭奠的行为,侵犯了小某凤的合法权益,小某凤有权要求小某玉配合其祭奠母亲。另,小某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小某凤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小某凤有权向小某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小某凤对于父母病危及死亡不知情,亦系因其在较长时间内未积极、主动与父母保持联系,疏于赡养父母所致,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令小某玉配合小某凤至某骨灰堂对赵某进行祭奠,小玉给付小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京小槌提示
祭奠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祭奠权是近亲属之间对于已故亲属的祭祀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权虽不是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但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述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故其亦属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否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行使祭奠权应合法、合情、合理
祭奠权具体包括死亡消息知悉权、最后见面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祭奠仪式活动参与权等。行使祭奠权时要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对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权利人,可以免除同住亲属的通知义务,最后见面权的行使不得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以真正通过寄托哀思来达到安慰生者、告慰亡者的目的。
祭奠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祭奠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权利人也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侵权人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来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赔偿数额的认定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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