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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残联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分配遗产时对残障继承人予以照顾、残联可代残障人士申请安全保护令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439人看过举报

编者说:

在“国际残疾人日”到来前夕,最高法、中国残联共同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到残疾人衣食住行各方面,例如分配遗产时对残障继承人应予照顾、残联可代家暴受害残障人士申请安全保护令,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体现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一: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汪某红为持证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贰级,经当地民政局审核,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富系汪某红之父,汪某华系汪某富养子。1988年,汪某富将汪某华、汪某红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冲毁部分房屋,汪某华重新建设了牛栏等附属房屋;后又建设厨房、洗澡间各一间,并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汪某华与某某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含主体房屋、附属房及简易房、附属物在内的拆迁补偿价款共490286.7元,汪某华实际领取。汪某红认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华建设,扣除相应补偿款后剩余款项为314168元。汪某红起诉请求汪某华返还其中的23000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华作为养子,对汪某富进行赡养并承担了汪某富的丧葬事宜。汪某红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亦应对其进行照顾。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继承人赡养汪某富等实际情况,酌定汪某红继承的财产份额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遂判决汪某华支付汪某红94250元。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红系智力残疾人,其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遗产继承份额时应给予汪某红特殊照顾及倾斜保护。汪某华应向汪某红支付拆迁补偿款157084元(314168元×50%)。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某华支付汪某红拆迁补偿款157084元。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华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同时对于遗产有较大贡献,进而认定其有权继承遗产的70%。从法律层面分析,似乎并无不当。但是,继承法同时规定,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汪某红及其配偶均身有残疾,其家庭经区民政局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红生活具有特殊困难,符合继承法关于遗产分配时照顾有困难的特殊人群的规定。鉴于此,二审法院在遗产分配时,从照顾汪某红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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