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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居住权人能获得补偿吗?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44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龙某与张某育有四名子女,后龙某与张某离婚。2009年12月31日,龙某与廖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10日,龙某在Y县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确定其房产归其四子女所有,廖某可以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至死亡,其四个子女不得将廖某赶走。2018年12月29日龙某去世。

2020年1月19日,案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的补偿金额及其他款项共计34万元。因房屋被拆迁,廖某在外租房,2020年12月23日,廖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租金5500元/年。

廖某将龙某的四位子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十年租金共计五万元。

·  法院认为   
原告提出一次性给付十年的租金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每年给付一次租金较为合理,参照原告提供的房屋租金票据一年5500元,本院酌定四被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廖某支付当年的房屋租金5500元。[参考案号 (2021)川1322民初340号]

·  律师评析   
本案中,廖某与龙某于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龙某于2012年2月10日办理遗嘱公证,为廖某设立居住权。龙某的四位子女应尊重其父遗愿,保障廖某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人均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请求补偿。

本案中,政府将征收补偿款31万元一并支付给龙某的四子女,廖某的居住利益包含于房屋所有权的整体利益中,故廖某应得的补偿款,应在龙某四子女统一领收后,由廖某向龙某的子女主张。案涉房屋于2020年1月19日被行政征收,廖某无房可住,故龙某的四子女应在获得的货币补偿范围内给付廖某一定的住房补贴。

·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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