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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的钱打入妻子账户,女方称自己未签字所以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152人看过举报

所周知,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

但实际生活中却总是状况频出。

比如丈夫借的钱打到妻子的账户上,

妻子以未签字为由拒绝还款。

这样真的可以吗?



案情回顾

丈夫借款,钱汇入妻子账户

徐美丽(化名)与王铁柱(化名)是一对夫妻。2019年,丈夫王铁柱向张全富(化名)借款,张全富同意后,向王铁柱妻子徐美丽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徐美丽分多次,于不同时间将款项打给丈夫王铁柱。随后,王铁柱以个人名义,向张全富出具借条一份。王铁柱出具借条时,徐美丽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王铁柱未及时归还借款,张全富电话联系徐美丽,催讨借款,并称当时夫妻一起来借款,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徐美丽表示,“字我没签,钱我没花,我不来还。”徐美丽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全富遂诉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铁柱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徐美丽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夫妻应共同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张全富汇入徐美丽的账户内,再由徐美丽汇入其丈夫王铁柱的账户内。王铁柱向张全富出具借条时,徐美丽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徐美丽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徐美丽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铁柱、徐美丽共同归还原告张全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徐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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