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吴某1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 2014年某月某日,吴某1与李某登记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吴某2归李某抚养,吴某1给付抚养费20000元。 在婚姻存续期间,吴某1与李某于2011年某月某日育有一女吴某2。 二人在2014年离婚后,李某带着吴某2离开吴某1家,但是在离家两个月后返回吴某1家,继续与吴某1一起居住生活。直至2018年12月份,李某独自离开吴某1家,对吴某2不闻不问,吴某2在李某离家的时间里都跟随吴某1生活。 另,吴某1与她人还有一子吴某3。李某仅有一女吴某2。 吴某1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吴某2抚养权归吴某1。2、被告李某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吴某1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婚生女吴某2由上诉人抚养监护,由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1、不予支持吴某1要求变更吴某2抚养权的请求;2、驳回吴某1主张的李某向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吴某2随吴某1一起生活;……
九稳说法 01
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是不会因为婚姻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的,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在离婚后关于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02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至八岁,可见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是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因此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表示想跟随另一方夫或妻生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2已经9周岁,其在法庭上已经明确表示其真实愿意即愿意随吴某1一起居住生活。吴某1已经年满8周岁,其真实意愿表示应当被尊重。
附法律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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