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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恩施**皮革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时间:2019年07月09日|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涉1809张牛皮,原被告均认可双方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已将1809张牛皮交付给被告,且双方对牛皮所有权的转移并未另有约定。故,1809张牛皮的所有权人现为被告。原告不能以被告未支付相应价款而主张取回牛皮,原告可向被告的管理人主张债权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向其返还1809张牛皮的诉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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