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自林|时间:2019年07月08日|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男,生于1950年3月3日,土家族,现住**市白果乡见天坝村脸盆坳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5003033434。
被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市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第三人:唐**,男,生于1959年7月16日,土家族,现住**市白果乡见天坝村脸盆坳组8号。
原告不服**市人民政府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市人民政府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缺乏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市人民政府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第2页第2段倒数第3行载明:“根据界址描述和实地查勘,周**(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泥巴湾土”地块包含了争议地块“烂泥巴湾大坪”。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充分说明,原告为争议地块“泥巴湾土”的承包经营权人。
2、认定争议地块“烂泥巴湾大坪”承包经营权归属第三人唐**,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证据证明该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与原告的《**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互矛盾。
1、原告的《**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载明:“泥巴湾土”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且四至界限明确。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被告作出的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与被告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互矛盾。
被告决定争议地块“烂泥巴湾大坪”承包经营权归属第三人唐**,但被告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泥巴湾土”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其中“泥巴湾土”地块完全包含了争议地块“烂泥巴湾大坪”。 因此,被告作出的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与被告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互矛盾。
三、原告的《**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且未被任何有权机关撤销。原告为“泥巴湾土”地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
2005年6月20日,原告与**市白果乡见天坝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承包土地“泥巴湾土”四至界线为:东至大坪界庄;西至大路边;南至周显华的土坎子;北至坟边横路。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原告为“泥巴湾土”地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
综上,被告作出的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缺乏证据证明其行政行法的合法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恩市政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州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周**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