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亭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赵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本人接到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不起诉人赵X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本人及时阅卷,并联系案件承办人以及被不起诉人赵X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向案件承办人提出不起诉的建议,引导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最终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未检刑不诉【2020】XX号
被不起诉人:赵X,男性,2003年8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父亲赵X某
指定辩护人:杨X,辽宁XX律师,由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委托沈阳市星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酌定不起诉听取了未成年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酌定不起诉无异议。
本院依法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3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XX和芦X(均另案处理)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XX约来被不起诉人刘XX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岳XX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同案犯罪嫌疑人芦X约来张XX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各带凶器,两伙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XX座大厅互殴。而后芦X又通过电话召集巴某减,巴某减再召集被不起诉人赵X等十余人,再次聚集再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8号古玩城东XX门前继续进行斗殴,造成刘XX、王某、刘XX等人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X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架时所用的西瓜刀;
2.书证:户籍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六证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赵X以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察、辨认笔录:多名犯罪嫌疑人互相辨认的经过;
7.视听资料:微信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
8.其他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被不起诉人赵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委托沈阳市星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赵X进行了社会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不起诉人赵X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被不起诉人赵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